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三號 上 訴 人 金福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三八二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伍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徐美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