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三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
金福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三八二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伍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徐美麗

~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