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三號
- 上訴人
- 金福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三八二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伍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徐美麗
~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