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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明富林玉心吳進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五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漢威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高雄簡

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九十年二月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陳展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明富

法官 林玉心

法官 吳進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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