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五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漢威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高雄簡
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九十年二月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