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5 日
- 原告甲○○、與被告泉鉅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六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泉鉅明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 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誠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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