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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六五三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六五三號

聲請人
天威齒輪造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

零三條、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公證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繳裁判費

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吳為平

~B法院書記官 陳昱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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