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六五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六五三號
- 聲請人
- 天威齒輪造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
零三條、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公證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繳裁判費
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吳為平
~B法院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