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九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九一號
- 原告
-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銓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銓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捌拾陸萬叁仟捌佰捌拾玖元,又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之匯率為一美元兌換新台幣三四點九七元(參卷附之台灣銀行牌告匯率),是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零貳拾壹萬零壹佰玖拾捌元叁角叁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萬零柒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萬零貳仟壹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萬零貳仟零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三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 洪碩垣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