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八六號 原 告 建嘉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 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唐照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