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五五號 原 告 千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折合銀元叁拾柒萬柒仟捌 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柒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叁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洪碩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