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業務企劃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四七號 原 告 敦煌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業務企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叁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玖仟陸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捌拾捌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吳為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