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四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四七號
- 原告
- 敦煌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業務企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叁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陸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吳為平
~B法院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