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一○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甲○○ 李宏毅 法定代理人 蔣慧文 訴訟代理人 劉明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及營業所係設於臺南市○○路 三七五號十一樓,而另一被告王榮成(即翔豪企業社)之住所地亦係在臺南市○ ○路○段一三五巷一號一樓,而系爭和解契約之履行地亦非屬本院管轄範圍,故 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靜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