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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一○三六號

履行和解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
甲○○
原告
李宏毅
法定代理人
蔣慧文
訴訟代理人
劉明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及營業所係設於臺南市○○路三七五號十一樓,而另一被告王榮成(即翔豪企業社)之住所地亦係在臺南市○○路○段一三五巷一號一樓,而系爭和解契約之履行地亦非屬本院管轄範圍,故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靜梅

~B法院書記官 曾瓊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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