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周明道、劉銘土
- 原告泰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久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七號 原 告 泰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道 送達代收人 李美惠 被 告 久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銘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文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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