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六號
- 原告
- 華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複代理人
- 蔣為志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鈜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憲章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 吳文婷
~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六號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 吳文婷
~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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