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七號
- 原告
- 延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水全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侖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三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黃宏欽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七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三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黃宏欽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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