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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一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一號

原告
肯鑫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崧博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參佰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之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向原告訂購ATS機器設備,價金共計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原告已於九十年二月八日將前揭設備交付被告,並經被告公司人員收受無訛,依兩造訂立之訂購合約書第四條付款辦法之規定,被告於驗收合格後,應先給付原告百分之九十之價款即三百十五萬元,履經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三百十五萬元及自減縮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證據:提出訂購合約書、出貨單、統一發票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以前於準備程序所為之聲明及陳述如下: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原告確已將系爭貨物交付被告,被告亦開立貨款百分之九十之支票交付原告,惟原告所交付之貨物經組裝交付工地後,經工地告知有瑕疵,原告於修補瑕疵前,被告自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又原告所交付之貨品,應檢附相關文件,以利被告使用,惟經對照,該文件並不齊全,致被告無法使用,原告自應負不完全給付之責任等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三百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具狀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三百十五萬元及自減縮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撥諸前揭說明,自應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向伊訂購ATS等設備,伊已將系爭貨物交付被告,業據提出訂購合約書、出貨單、統一發票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被告雖辯以:原告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原告於修補瑕疵前,被告自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且原告並未交付相關文件,以利被告使用,原告自應負不完全給付之責任等語。惟查:被告並未就系爭貨物有何等瑕疵及原告未交付何種交件等提出相關資料,以利原告攻擊、防禦及供本院審酌,本院乃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迄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實其說,是其前揭所辯,顯不足採。

五、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百零三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已將買賣標的物交付被告,被告尚積欠原告貨款三百十五萬元,已如前述,且本件減縮聲明狀業已九十一年二月九日送達被告,復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及前揭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三百十五萬元元及自九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楊富強~B法官 蔡國卿~B法官 洪能超

~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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