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一號 原 告 台灣琺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華 送達代收人 吳志勇律師 法定代理人 郭清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吳錦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