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吳世賢
- 原告許健華即尚品土木包工業
- 被告添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 原 告 許健華即尚品土木包工業 送達代收人 李寬登 被 告 添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賢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曾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一萬九千八百六十元,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曾吉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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