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御品屋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齊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和南製冰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曾長富即群聚商行 庚○○○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御品屋食品有限公司、丁○○、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貳 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齊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被告和南 製冰冷凍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被告曾長富即 群聚商行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元、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 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零玖拾元,及均分別 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御品屋食品有限公司、丁○○、丙○○○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被告 齊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十一、被告和南製冰冷凍股份有公司負擔百分之 十四、被告曾長富即群聚商行負擔百分之十五、被告庚○○○負擔百分之七、被告戊 ○○○負擔百分之三。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御品屋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御品屋公司)以被告丁○○、丙○○○為連 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向原告款新台幣(下同)三十九萬 元、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二十八萬元、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向原告借款二十四萬元,並均約定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各筆借款之到期日及 週年利率分別如附表所示,如逾期清償,自應清償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前揭三筆借款均已屆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御品屋公司 尚積欠如五十一萬六千二百四十五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被告丁○○、丙○○○為被告御品屋公司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 應就本件債務與被告御品屋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御品屋公司為清償前揭借款金額,分別背書轉讓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九 張,合計七十八萬三千九百五十一元,經原告提示均遭退票,為此爰依票據 關係,向發票人即被告齊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南製冰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曾長富即群聚商行、庚○○○、戊○○○等人分別求償如附表二所示之金 額、利息。 三、證據: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二份、借據三份、約定書三份、支票九張、退票理由 單九張、客戶授信申請書二份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御品屋食品有限公司、丁○○、丙○○○、齊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南製 冰冷凍股份有限公司、曾長富即群聚商行、庚○○○、戊○○○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御品屋食品有限公司、丁○○、丙○○○、齊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 南製冰冷凍股份有限公司、曾長富即群聚商行、庚○○○、戊○○○均經合法通 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週轉金貸款契約二份、借據三份 、約定書三份、支票九張、退票理由單九張、客戶授信申請書二份等件為證,被 告御品屋食品有限公司、丁○○、丙○○○、齊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南製冰 冷凍股份有限公司、曾長富即群聚商行、庚○○○、戊○○○均未到場爭執,復 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御品屋食品有限公司、丁○○、 丙○○○連帶給付借款五十一萬六仟二百四十五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及依票據關係向被告齊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南製冰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曾長富即群聚商行、庚○○○、戊○○○分別請求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齊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南製冰冷凍股份有 限公司、曾長富即群聚商行、庚○○○、戊○○○等人分別求償如附表二所示之 金額、利息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B 法 官 蘇姿月 ~B 法 官 陳月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展榮 ~FO ~T32 附表一: ┌──────┬────┬───────┬─┬─┬─┬─┬─────────────┬────────┐ │ │ │ │借│到│利│起│計 算 起 訖 年 月 日│備 註 │ │借 款 人 │ 保證人 │請 求 金 額│款│期│、│息│ │ 原貸金額 │ │ │ │(新台幣) │日│日│率│日│利 息 、 違 約 │(新台幣) │ ├─┬────┼────┼───────┼─┼─┼─┼─┼─────────────┼────────┤ │1│御品屋食│丁○○ │七萬六千二百二│九│九│百│九│自民國9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 │ │ │品有限公│丙○○○│十七元 │十│十│分│十│止按年息8.94%計息;並自民國│三十九萬元。 │ │ │司 │ │ │年│年│之│年│90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 │四│七│八│九│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另加一│ │ │ │ │ │ │月│月│點│月│成,逾期六個月按原利率另加 │ │ │ │ │ │ │十│二│九│三│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 │七│十│四│日│ │ │ │ │ │ │ │日│九│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2│同 右│同 右│二十萬零一十八│九│九│百│九│自民國90年8月22日起至清償 │ │ │ │ │ │萬元 │十│十│分│十│日按年息8.87%計息;並自民國│二十八萬元。 │ │ │ │ │ │年│年│之│年│90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 │五│九│八│八│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另加一│ │ │ │ │ │ │月│月│點│月│成,逾期六個月按原利率另加 │ │ │ │ │ │ │二│二│八│二│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 │十│日│七│十│ │ │ │ │ │ │ │二│ │ │二│ │ │ │ │ │ │ │日│ │ │日│ │ │ │ │ │ │ │ │ │ │ │ │ │ ├─┼────┼────┼───────┼─┼─┼─┼─┼─────────────┼────────┤ │3│同 右│同 右│二十四萬元 │九│九│百│九│自民國90年8月13日起至清償 │二十四萬元。 │ │ │ │ │ │十│十│分│十│日按年息8.87%計息;並自民國│ │ │ │ │ │ │年│年│之│年│90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 │六│九│八│八│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另加一│ │ │ │ │ │ │月│月│點│月│成,逾期六個月按原利率另加 │ │ │ │ │ │ │十│十│八│十│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 │三│日│七│三│ │ │ │ │ │ │ │日│ │ │日│ │ │ │ │ │ │ │ │ │ │ │ │ │ ├─┴────┼────┴───────┴─┴─┴─┴─┴─────────────┴────────┤ │ 合 計 │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整 │ │ │ │ └──────┴───────────────────────────────────────────┘ 附表二: 票據明細表 ┌───┬──────┬─────┬─────┬─────┬──────┬─────┬───────┬─────┐ │項 次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發 票 日│票 據 號 碼 │ 提 示 日 │ 票 面 金 額 │ 利 息│ ├───┼──────┼─────┼─────┼─────┼──────┼─────┼───────┼─────┤ │1-1 │齊安食品股份│台企安平 │000000000 │九十年六月│0000000 │九十年六月│NT$96,500 │自提示日至│ │ │ 有限公司 │ │ │二十八日 │ │二十八日 │ │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 │1-2 │齊安食品股份│台企安平 │000000000 │九十年六月│0000000 │九十年六月│NT$95,410 │六計算。 │ │ │ 有限公司 │ │ │二十八日 │ │二十八日 │ │ │ ├───┼──────┼─────┼─────┼─────┼──────┼─────┼───────┤ │ │1-3 │齊安食品股份│台企安平 │000000000 │九十年七月│0000000 │九十年七月│NT$84,666 │ │ │ │ 有限公司 │ │ │十八日 │ │十八日 │ │ │ ├───┼──────┼─────┴─────┴─────┴──────┴─────┼───────┤ │ │ │小 計 │ │NT$276,576 │ │ ├───┼──────┼─────┬─────┬─────┬──────┬─────┼───────┤ │ │ │和南製冰冷凍│華南銀行西│ │九十年六月│0000000 │九十年六月│NT$90,318 │ │ │2-1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000000000 │二十八日 │ │二十八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和南製冰冷陳│華南銀行西│ │九十年七月│0000000 │九十年七月│NT$96,540 │ │ │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000000000 │八日 │ │九日 │ │ │ │ │ │ │ │ │ │ │ │ │ ├───┼──────┼─────┼─────┼─────┼──────┼─────┼───────┤ │ │ │小 計 │ │ │ │ │ │ │ │ │ │ │ │ │ │ │ │NT$186,858 │ │ ├───┼──────┼─────┼─────┼─────┼──────┼─────┼───────┤ │ │ │ │ │ │九十年七月│ │九十年七月│ │ │ │ │曾長富即 │ │ │十八日 │ │十八日 │ │ │ │3-1 │群聚商行 │台南三信 │00000-0-0 │ │0000000 │ │NT$97,700 │ │ │ │ │成功 │ │ │ │ │ │ │ ├───┼──────┼─────┼─────┼─────┼──────┼─────┼───────┤ │ │3-2 │曾長富即 │台南三信 │00000-0-0 │九十年七月│0000000 │九十年七月│NT$97,800 │ │ │ │群聚商行 │成功 │ │十八日 │ │十八日 │ │ │ ├───┼──────┼─────┴─────┴─────┴──────┴─────┼───────┤ │ │ │小 計 │ │NT$195,500 │ │ ├───┼──────┼─────┬─────┬─────┬──────┬─────┼───────┤ │ │4 │庚○○○ │台企開元 │2591-8 │九十年七月│0000000 │九十年七月│NT$92,927 │ │ │ │ │ │ │五日 │ │六日 │ │ │ ├───┼──────┼─────┼─────┼─────┼──────┼─────┼───────┤ │ │5 │戊○○○ │高市三信鼓│000000000 │九十年七月│0000000 │九十年七月│NT$32,090 │ │ │ │ │山 │ │十八日 │ │十八日 │ │ │ ├───┼──────┼─────┼─────┼─────┼──────┼─────┼───────┤ │ │ │總 計 │ │ │ │ │ │NT$783,951 │ │ └───┴──────┴─────┴─────┴─────┴──────┴─────┴───────┴─────┘ 註:「台企安平」係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 「台南三信成功」係指「臺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成功分社」 「台企開元」係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元分行」 「高市三信鼓山」係指「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鼓山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