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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3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李昭彥洪榮家陳銘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3387號

原告
長蔚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縱橫聯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 長律師
被告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1年2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度訴字第489 號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1年2 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更二字第3 號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陳銘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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