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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三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三七號

原告
千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補字第二六五五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一千三百三十七元。此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洪碩垣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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