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三七號 原 告 千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 補字第二六五五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 一千三百三十七元。此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 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碩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