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周明道
- 原告泰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久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七三號 原 告 泰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道 右原告與被告久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久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 所或營業所(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 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久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所或營 業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爰依首揭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黃宏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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