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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周明道

  • 原告
    泰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久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七三號 原   告 泰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道 右原告與被告久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久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 所或營業所(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 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久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所或營 業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爰依首揭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黃宏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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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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