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九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被告 台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 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 ,爰依首揭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