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七八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七八號

原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被告
安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事實

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鳳山庭~B法 官 莊松泉

為依法提出答辯事:答辯之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決,被告願供擔擔,請准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交付起訴狀繕本時,並未依法交付相關書證影本,被告尚無法對證據之真偽表示意見,合先敘明。

二、再查原告主張被告違反機械器具防護標準第九條規定,對廠房內之衝剪機械未設置安全裝置,致原告之身體、健康等權利受有損害,顯有過失云云。唯被告否認有任何過失,按原告之受傷並非因機械之故障或被告之要求使用夾子,並操作錯誤,同時違反多項操作規定,以致受有傷害,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之構成要件即不相合。

三、原告另主張被告違反民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工廠法第八章等保護受僱人或勞工而設之法律,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應付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唯查被告所提供之沖床機械,並無任何故障,且為標準配備之沖床,原告只須依規定操作根本不致發生任何危險。且原告雖一再之主張未設置安全裝置,唯並無任何法令規定已具備標準配備之沖床,尚須安裝何種安全裝置,足認原告之主張無理由。

四、復查原告另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請求賠償。唯本件原告受有傷害既係原告未依規定操作沖床所致,自係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原告循此求償,即屬無據。

五、又原告主張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向被告請求補償。唯依同法條但書規定:「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抵充之。」又依同法第六十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按原告已領取勞保給付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十萬三千一百四十二元(被證一),被告自得主張抵充。

六、又按原告縱令部分手指受傷成殘,唯仍非喪失百分之百工作能力,其依全薪計算勞動損失,於法已屬不合。被告並否認原告十五個月均因傷不能工作。另本件損害之發生既係原告之過失所致,已如前述,故原告仍不得據以向被告請求賠償。退一步言,縱令被告就本件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被告仍否認),唯原告所請求之薪資補償與勞動能力損失實屬重覆,且被告縱有應給付之賠償額,被告亦主張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之規定抵充之,原告對被告之損失賠償請求權即已消滅。

七、末查縱令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唯五十萬元仍屬過高。按本件損害既係由被告過失所致,被告縱有過失(被告仍否認)亦非主要過失,精神慰撫金自應酌減至三萬元以下為適當。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賜判決如答辯之聲明,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書記官 林誠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