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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國字第九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國字第九號

原告
宏昇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
被告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住

        丁○○   住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勝琛

~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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