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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宏勇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段中關於「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二萬一千零四十八元八角及馬克二十八萬一千三百二十八元」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萬元及美金貳拾玖萬壹仟叁佰零柒元玖角壹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鄭裕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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