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簡志瑩
- 法定代理人楊景仲、甲○○
- 原告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長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號 原 告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楊景仲 送達代收人 莊秀珠 被 告 長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 志 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李 梅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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