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 原告
-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元棋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