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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就其與被上訴人中國造船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㈠按民事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上訴第二審仍應繳裁判費,為民事上訴必備之程式。

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陸萬柒仟陸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零參佰貳拾肆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及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17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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