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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五號

原告
甲○○
被告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被告
尖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洪文慧

~B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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