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黃清吉、乙○○
-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和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張瓊雄 送達代收人 洪瑞昌 被 告 和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原係對被告四人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四人於收受支付命令二 十日內合法異議,是本件原告就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 條第一項之規定,視為起訴。原告於起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九十年七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九十年七月十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徐美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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