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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乙○○

  • 原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和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張瓊雄 送達代收人  洪瑞昌 被   告  和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原係對被告四人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四人於收受支付命令二 十日內合法異議,是本件原告就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 條第一項之規定,視為起訴。原告於起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九十年七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九十年七月十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徐美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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