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三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三九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訴訟代理人
- 黃登茂
- 送達代收人
- 吳鑫陽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係對被告三人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三人於收受支付命令二十日內合法異議,是本件原告就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視為起訴。原告於起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徐美麗
~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