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七十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甲○○、振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七十七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振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柒拾萬零壹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柒拾壹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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