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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二六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
凱群建設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派莊劉順蘭、莊世清、莊大申、吳進雄為清算人。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凱群建設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並撤銷公司登記,惟迄未依公司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進行清算,為此乃檢具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經授字第0九一三四六九八九六0號書函、凱群建設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胡宜如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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