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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八七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八七號

聲請人
謝光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輝
送達代收人
吳靜美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為:謝光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決議解散,推選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謝光輝為清算人,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核備在案,惟因聲請人未能於六個月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遂於九十二年十月六四日經鈞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八七號裁定准予清算完結期限展期至九十三年四月十日止,今因本公司銀行貸款及應收帳款部分尚未沖結,恐無法如期於九十三年四月十日前完結清算,爰聲請展延六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曾淑娟

~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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