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五八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五八七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送達代收人
- 林承實
- 相對人
- 錩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其中之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陸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到期日為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陸仟叁佰捌拾捌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施敏雄
~B法院書記官 朱恒忠附 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