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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
千聖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惠
被上訴人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二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定上訴程式補正上訴狀,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黃宏欽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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