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八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八八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祥利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博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富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陸仟參佰柒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資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事由                               │金額(新台幣)        │
├────┼──────────────────┼───────────┤
│1      │聲請起訴裁判費                      │484881元              │
├────┼──────────────────┼───────────┤
│2      │郵資(原繳1088退郵109)             │   979元              │
├────┼──────────────────┼───────────┤
│3      │本件郵資                          │   510元              │
├────┼──────────────────┼───────────┤
│        │合計                                │486370元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