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八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八八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祥利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博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戊○○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富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陸仟參佰柒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資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事由 │金額(新台幣) │ ├────┼──────────────────┼───────────┤ │1 │聲請起訴裁判費 │484881元 │ ├────┼──────────────────┼───────────┤ │2 │郵資(原繳1088退郵109) │ 979元 │ ├────┼──────────────────┼───────────┤ │3 │本件郵資 │ 510元 │ ├────┼──────────────────┼───────────┤ │ │合計 │486370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