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二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二二號
- 聲請人
-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奇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奇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高雄市濾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對相對人所發高雄郵局第一0二六七號至第一0二七二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三份、戶籍謄本二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六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楊國祥
~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