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五一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五一九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臺益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送達代
辛○○
戊○○
庚○○
己○○
甲○○
一、原告因請求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七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七份。
二、特此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李昭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