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三○號
- 原告
- 弘雅家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宗益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伍萬貳仟柒佰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壹萬柒仟伍佰陸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捌
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