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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
弘雅家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宗益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伍萬貳仟柒佰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壹萬柒仟伍佰陸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捌

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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