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四二號 原 告 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修齊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零 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玖仟零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零叁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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