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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
    蔡葵華楊文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蔡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 被   告 楊文郎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被   告 寬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一八六號 法定代理人 簡伯丞 住桃園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蔡癸華」記載,應更正為「蔡葵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黃蕙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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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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