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 原告
- 曜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案由欄、理由欄有關「裁定」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黃國川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