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九號
- 原告
- 永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垂勇
- 送達代收人
- 王怡惠律師
- 被告
- 捷和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冬陽
- 送達代收人
- 李長生律師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官信成
~B法院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