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九號
- 原告
- 尉亨藝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智
- 送達代收人
- 劉啟輝律師
- 被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洪世恩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一年補字第一三○二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洪碩垣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