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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
    淇豐紙器有限公司和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淇豐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丙○○ 被   告 和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機械設備之所有權人,因被告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系爭機械 設備,致受有相當之損害,被告則抗辯原告是否為系爭機械設備之所有權人,刻 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審理中,尚未確定,從而 原告以所以權人地位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應無理由等語。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以前開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胡宜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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