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淇豐紙器有限公司、和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淇豐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和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B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B ~B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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