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三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捷斯有限公司 原設高雄市○○區○○路八十七號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原住高
- 法定代理人
- 現應
- 被告
- 乙○○ 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捷斯有限公司、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捷斯有限公司、丙○○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
序筆錄節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
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節本、準備程序期日
通知書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 朱玲瑤~B法官 洪碩垣~B法官 唐中興
~B法院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