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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朱蘇月金、吳思賢、吳思齊

  • 當事人
    舜倡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舜倡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蘇月金 法定代理人 吳思賢 法定代理人 吳思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黃 宏 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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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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