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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七五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七五號

原告
通順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臺雄 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

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B法官 李昭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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