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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簡志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號

原告
吳岱諺即高展企業社
被告
蔡耀德即龍華康復之家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簡 志 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梅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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