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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七十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
    甲○○振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七十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 被   告 振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施介元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請求調查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下 下午四時卅分,在本院鳳山分庭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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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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