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七十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甲○○、振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七十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 被 告 振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施介元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請求調查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下 下午四時卅分,在本院鳳山分庭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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